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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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 108年12月25日)
第 17-1 條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