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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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 108年12月25日)
第 20-1 條
受外國政府委託在我國執行裝運前檢驗者,其檢驗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爭端解決小組所為之決定,有拘束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出口人之效力。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