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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 108年12月25日)
第 20 條
主管機關為拓展貿易,得補助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推廣貿易業務;其受補助對象之資格限制、申請程序、補助標準、考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拓展臺灣製造重要產品,於參展廠商及產品達一定規模時,應於其他國家主要貿易展覽場、館,設置臺灣產品館(區),以協助拓展貿易。

主管機關為拓展臺灣精品形象,得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臺灣精品館(區),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