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貿易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8年12月25日)
第 27-1 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