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簽證規定 ( 112年12月26日)
第 15 條
輸入貨品不能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二次。但經貿易署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