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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簽證,係指貿易署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入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免除輸入許可證。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廠商,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第 5 條
輸入附屬於貨品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其管理規定及貨品範圍,由貿易署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