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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12月26日)
第 19 條
輸入貨品其屬應施檢驗或檢疫之品目,應依有關檢驗、檢疫之規定辦理。

第 20 條
基於輸入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依本辦法公告其他有關輸入規定事項。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