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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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產地之標示
( 112年11月22日)
第 14 條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