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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有著作之貨品之輸出 ( 112年11月22日)
第 13 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壓印來源識別碼。

出口人輸出前項貨品,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