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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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10 條
審委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紀錄,以備查考。
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貿易署承辦單位之委員,遇有該單位之案件,不得參與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