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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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12 條
異議案件之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一、異議書不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為補正。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越規定期間聲明異議。
三、異議人不適格。
四、不屬第二條異議範圍。
五、異議標的已不存在。
六、對於已經合法撤回異議之事件復對同一事件聲明異議。
七、其他不應受理之事由。
聲明異議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者,以該非管轄機關收受異議書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