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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14 條
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由審委會審定之,並應於七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異議人。

前項審定期間之計算,其異議書須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