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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15 條
異議逾前條期限不為審定者,異議人得逕依訴願法規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貿易署對異議案件雖逾前條期限而為審定者,其審定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