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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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17 條
審委會派員或囑託其他有關機關送達異議文書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交付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使用異議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異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