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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2 條
本辦法聲明異議之案件,以不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之處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