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4 條
貿易署為處理出進口人聲明異議案件,應設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