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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12 條
處理有償配額之所得,除經行政院核准者外,應繳交國庫。

受託機構辦理配額管理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編列預算支應。但處理配額之所得未繳交國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