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為推廣對外貿易,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或其他相關機構、法人或同業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釐訂對特定國家或地區經貿擴展計畫。
二、調查並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障礙。
三、協助因應外國對我國貿易指控案件。
四、推動企業行銷輔導體系。
五、推動優良產品識別體系。
六、在特定國家或地區設立海外貿易據點。
七、培訓貿易談判及推廣人才。
八、舉辦或參加國際商品展示活動。
九、表揚國內進出口或外商採購國產品績優廠商。
十、協助國內出進口廠商及旅居海外華商推廣貿易。
十一、其他有助於推廣對外貿易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