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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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所採取之必要措施,包括對輸出入貨品之數量、價格、品質、規格、付款方式及輸出入方法予以限制,並得洽請財政部依法課徵特別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