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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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12 條
申請人及簽發單位,除經貿易署同意者外,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透過貿易署建置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統),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業務。但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