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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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16 條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屬第四條第六款或第七款之產品,於我國境外出售者,得免附出口報單影本,但應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