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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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20 條
申請加工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辦理;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
三、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