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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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27 條
貿易署得隨時派員查核簽發單位之簽發作業。
簽發單位對於申請人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時,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原產地認定之質疑,應報請貿易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