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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30 條
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之事項,於國際條約、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有規定者,不適用之;如國際條約、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未規定者,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