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財團法人:
(一)屬經濟部監督之經濟事務財團法人。
(二)捐助章程之業務項目含接受政府委託核發產業所需相關證明。
二、工、商業團體:
(一)最近二年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評鑑為甲等以上或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定最近二年會務運作正常。
(二)前一年內無受貿易署停止六個月以上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處分或終止委託之紀錄。
三、農會:
(一)縣(市)級以上之農會。
(二)最近二年經其主管機關考核為甲等以上或認定最近二年會務運作正常。
(三)組織章程之業務項目含接受政府委託或經其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事項。
(四)前一年內無受貿易署停止六個月以上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處分或終止委託之紀錄。
四、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
(一)最近二年經其主管機關考核為甲等以上或認定最近二年會(社)務運作正常。
(二)組織章程之業務項目含接受政府委託或經其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事項。
(三)前一年內無受貿易署停止六個月以上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處分或終止委託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