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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11 條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時,下列項目不得列入查證。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在進口國生產並在該國境內銷售之貨品價格。
二、非自我國輸出貨品之價格。
三、生產成本。
四、武斷或虛構之價格或價值。
五、在我國之零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