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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12 條
檢驗機構執行查證取得未經公布、第三人通常無法取得或非屬於公眾已知之資料,均應以商業機密處理。

前項商業機密處理程序由檢驗機構訂定並報請貿易署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