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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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13 條
檢驗機構不得要求出口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關於已獲得專利、專利授權、未公開之製造方法或關於專利申請中之製造方法。
二、尚未公開之技術。但為證明符合進口國或國際之技術規範或標準者,不在此限。
三、包括製造成本在內之內部定價。
四、利潤水準。
五、出口人與其供應者間之契約。但未提供致檢驗機構無法進行檢驗者,得要求提供該契約必要範圍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