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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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15 條
檢驗機構應在其各個辦公處所指定主管人員,於營業時間內接受及處理出口人之申訴。
出口人於申訴時,應以書面提出與交易相關之事實、申訴內容及建議之解決方式。
依第一項所指定之人員對出口人之申訴,應於接獲申訴文件後,儘速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