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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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21 條
調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調解:
一、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
二、調解無法達成預期結果或無繼續進行調解之必要。
三、申請調解之一方撤回申請。
前項調解之終止,調解小組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