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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6 條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或第二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貿易署;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