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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9 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署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
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