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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 二 章 補助標準 ( 112年11月06日)
第 7 條
推廣貿易計畫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貿易署為有效推廣貿易、妥善運用資源或政策需要,得依補助對象之專業能力、經費情況、以往辦理實績、經驗或績效及其他相關條件,擇定補助對象辦理之。

接受貿易署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