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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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12 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