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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4 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但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