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有關合辦專業展覽許可之業務,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