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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 104年12月30日)
第 4 條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
一、協助企業取得完整之貿易自由化優惠資訊。
二、協助企業經營之活化或再造。
三、協助企業有效利用貿易自由化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優惠措施。
四、協助企業開拓海外目標市場。
五、改善產業基礎設施環境。
六、協助產業人才之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
七、與地方政府協力輔導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及聚落。
八、其他促進產業競爭力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