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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 104年12月30日)
第 7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條之觀測情形,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依前項規定指定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一項產業之認定基準、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