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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 105年07月26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相同產品或服務,指該產品之構成物質及特性相同或服務之內容及特性相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指該產品之構成物質及特性或服務之內容及特性有所差異,但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競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