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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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 105年07月26日)
第 3 條
企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資格如下:
一、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滿兩年之事業主體。
二、如為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惟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
四、無欠稅情事。
五、不得為停業或歇業之狀態。
六、最近三年無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