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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 105年07月26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認定受損企業經發現有提供虛偽不實資料而獲得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其所獲補助款。

企業有前項之情形,自撤銷補助資格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