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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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 105年07月26日)
第 9 條
受損企業執行改善調整計畫期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其計畫執行情形進行追蹤查核,或要求其提出相關計畫執行報告。
受損企業無正當理由未配合前項追蹤管理或提出執行報告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不補正或改善或情節嚴重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其所獲補助款。
受損企業於執行改善調整計畫期間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之情事,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其所獲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