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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  ( 105年07月26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請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邀請前條資料提供者出席說明提供資料之內容。
二、邀請相關產業公(協)會、職業工會出席說明產業受損情形。
三、其他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