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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07月11日)
第 13 條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