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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三 章 監視查驗 ( 96年07月11日)
第 31 條
監視查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要件者,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

前項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

前二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要件、審查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