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品檢驗法   第 八 章 罰則 ( 96年07月11日)
第 61 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