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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八 章 罰則 ( 96年07月11日)
第 6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