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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八 章 罰則 ( 96年07月11日)
第 63-1 條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