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品檢驗法
第 八 章 罰則
( 96年07月11日)
第 63-2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