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品檢驗法   第 八 章 罰則 ( 96年07月11日)
第 63-2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