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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07月11日)
第 7 條
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往貨物儲存地點予以封存。未符合檢驗規定前,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

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核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